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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双方都要承担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29 14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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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的抚育费用问题,可由双方进行自主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将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定。若协议中明确扶养一方全权负责这笔款项,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否则所签订的协议即为无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离婚抚养费双方都要承担吗

在离婚案中的子女抚育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当事人间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则另行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子女的抚育费用问题,可由双方进行自主协商。

若无法达成共识,将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定。

若协议中明确扶养一方全权负责这笔款项,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否则所签订的协议即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双方离婚抚养费女方可以不给吗

在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处理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在此过程中,女方可以考虑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然而必须确保这不会对子女权益造成任何影响。

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寻求法院裁决加以解决。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来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通常是按照父母的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来计算的。

同时,如需负担两名或多名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这个比例还可以适度予以提升,不过一般来说,所支付的款项总和不能超出父母当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而针对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家庭而言,抚养费的金额可以依据父母当年的总收入或者与该行业的平均收入相比较之后,再参照上述比例来加以确定。

在此基础上,倘若存在某些特殊情况,比如子女身体状况较差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提高或是降低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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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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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宣告无效,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顾问律师8分钟前回复:

关于婚姻被宣告无效,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婚姻被宣告无效,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一、解除非正常同居关系后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现在有些男女确定关系后会同居,等到同居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无法继续维持同居关系的,就会解除同居关系。 因为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发生混同,难以区分,但是解除关系时要进行分割,那么,这时候要先区分同居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双方的工资、奖金; 2、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双方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结婚的最基本条件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结婚的最基本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按照这个条件的要求,男女结婚必须是双方自愿,而不是只一方自愿。 要求双方自愿,就排除了一方强迫他方结婚的憎况发生。 结婚必须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其他什么人愿意。 要求本人启愿,就排除了第三者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发生。 结婚必须是当事人完全愿意,而不是半推半就,半自愿半包办代替。 要求完全自愿,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勉强凑合结婚的情况发生。 实行男女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是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法定结婚的首要条件。 2、结婚必须男女方均达到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以周岁计算,而不以虚岁计算,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准登记结婚,达到了法定婚龄的男女推迟结婚的,尊重本人意愿, 国家鼓励晚婚晚育。 3、结婚必须是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结合。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所以,结婚的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而不允许违反甚至破坏一夫一妻制。 这里的无配偶,是指无有现存的夫妻关系。 对于已经结过婚的人,或因离婚或因一方死亡其夫妻关系已经消除,就是无配偶人。 以上就是男女结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外国人如何收养中国儿童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外国人如何收养中国儿童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外国人在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外国人在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2、《外国人在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3、《外国人在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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